序號 |
政策 |
涉及稅費 |
執(zhí)行時間 |
新文件 |
1 |
增值稅小規(guī)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減按1%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
增值稅 |
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7號 |
2 |
對參加疫情防治工作的醫(y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規(guī)定標準取得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政府規(guī)定標準包括各級政府規(guī)定的補助和獎金標準。 |
個人所得稅 |
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7號 |
3 |
單位發(fā)給個人用于預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藥品、醫(yī)療用品和防護用品等實物(不包括現金),不計入工資、薪金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
個人所得稅 |
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7號 |
4 |
對納稅人提供電影放映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
增值稅 |
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7號 |
5 |
對電影行業(yè)企業(yè)2020年、2021年度發(fā)生的虧損,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8年; |
企業(yè)所得稅 |
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7號 |
6 |
所有企業(yè)免征文化事業(yè)建設費 |
文化事業(yè)建設費 |
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7號 |
7 |
對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yè)為擴大產能新購置的相關設備,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企業(yè)所得稅稅前扣除 |
企業(yè)所得稅 |
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 |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7號 |
8 |
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yè)可以按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 |
增值稅 |
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 |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7號 |
9 |
對納稅人運輸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
增值稅 |
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 |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7號 |
10 |
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yè)企業(yè)2020年度發(fā)生的虧損,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8年。 |
企業(yè)所得稅 |
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 |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7號 |
11 |
對納稅人提供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生活服務,以及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
增值稅 |
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 |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7號 |
12 |
企業(yè)和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捐贈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現金和物品,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 |
企業(yè)所得稅 |
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 |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7號 |
13 |
企業(yè)和個人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yī)院捐贈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 |
企業(yè)所得稅 |
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 |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7號 |
14 |
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或者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yī)院,無償捐贈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
增值稅等 |
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 |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7號 |